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常熟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指引和管理力度,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按功能分,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按项目用地来源分为新增用地和存量更新用地,即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或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的新型产业用地,第十一条新型产业用地中的产业用房(生产用房及研发设计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70%,其中工业生产用房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配套用房(企业行政办公、商业配套和集宿用房(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高于总用地面积的15%,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原则不高于地上建筑总面积的5%,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用房应参照工业、研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不超35平方米、二室一厅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不超45平方米、集宿用房(人才公寓)人均住宿面积应符合属地规定,规划许可方案及相应经济技术指标中应明确可分割转让建筑位置及其规模并满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第二十二条新型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与办公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30%加权平均,按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总面积的40%分割转让,第二十四条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转让标准由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确,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