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二章规划与投资第七条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后,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十三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第二十八条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