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全市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本规则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地实际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参照本规则和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细化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完成本部门所细化的行政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第八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第十七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第十八条实施《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