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工业园区)财政局、金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4号)精神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进企业上市培育措施(2022—2025年)的通知》(普政办发〔2022〕61号)规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制定了《普洱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2023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普洱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建立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层层递进、优势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第四条专项资金由普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普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共同管理,第五条各县(区、市工业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要根据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已享受过普洱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企业在多地上市不得重复申报奖补资金,(一)成功上市企业1.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进行奖补,3.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进行奖补,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九条市财政局联合市金融办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市金融办将拟奖补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对于获得上市阶段性奖补资金后撤回上市申请或在上市审核阶段由于违法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企业应在收到属地金融办和财政局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主动将获得的奖补资金原渠道全额返还财政部门,市金融办汇总全市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