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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从江县人民政府 | 2023-03-01
示范区(开发区)拟草了《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来函请寄: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江县洛香镇孵化基地办公楼7楼)邮箱:386878219@QQ.com联系人:王兴智联系电话:151-8574-2467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3月1日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准厂房管理,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示范区规划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示范区授权委托贵州洛贯城乡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对其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示范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租金、水电费、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已与从江县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四)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相关事宜以与从江县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为准,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及时与城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第三章入驻程序第六条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以下入驻程序:(一)示范区招商引资局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实地考察,示范区招商引资局要督促入驻企业及时与城乡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第九条入驻企业与城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时,租赁期满入驻企业不再续租,由城乡公司会同示范区企业服务局对厂房验房合格后由城乡公司如数退回保证金,第十一条示范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县区有关部门对标准厂房内入驻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查,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所租赁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厂房,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方案须报示范区企业服务局审批,然后报城乡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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