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对引荐人的奖励采取物质奖励和便利化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至5亿元、合同外资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至50亿元、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及以上、合同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6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中国企业500强或央企、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分别给予引荐人8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企招商招引落地符合第三条认定标准的投资项目,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将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予以公示,(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人资格申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