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跨国公司项目(化工项目20亿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跨国公司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到账外资形成实物工作量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不含化工项目)、到账外资形成实物工作量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跨国公司项目(化工项目20亿元以上)的,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跨国公司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到账外资形成实物工作量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不含化工项目)、到账外资形成实物工作量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跨国公司项目(化工项目20亿元以上)的,从被引进企业首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奖励2年,引进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跨国公司项目(化工项目10亿元以上)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化工项目5亿元以上)、到账外资形成实物工作量2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央企项目(不含化工项目)、到账外资形成实物工作量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向项目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招商引资的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严把奖励项目、引荐企业、企业负责人资格申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