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标准,鼓励城市绿化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技术设计导则实施绿化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具体鼓励措施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及道路附属绿地在施工保修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管理责任人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调查建档,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供城市绿化相关信息,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