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备案工作机制,组织符合条件的数据处理企业参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完成数据分类分级、安全评估和安全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数据目录备案、数据安全检查等工作,数据处理企业,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安全评估和安全整改等工作,负责数据安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为数据处理企业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安全评估、安全整改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确定参与数据安全管理的数据处理企业名单,制订企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各市州纳入数据安全管理企业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备案完成率不低于90%,加强对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