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范围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公布不限名额,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无违法失信行为等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与“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2020年被公布(含续展公布)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公布,其中已被公布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二、公布条件(一)三年内(2020年1月1日起至终审止,信用管理水平高,三、公布程序企业经自我评价,可于6月30日前向分局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574-89384807)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一)《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一)及电子文本(在“企业申报意见”一栏中,须由申报企业写明“本企业自愿申报参与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活动,(二)按照《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的公布标准,(三)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可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附件: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