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3年2月22日第1/2023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客运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改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对外的水路客运条件,对船运公司经营的往返合作区的固定航班予以如下适当补贴:(一)新增合作区往返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客运航线,第四条航班补贴要求纳入补贴的固定航班须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结合航班客流、码头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第五条特定群体票价补贴通过合作区内客运码头往返珠海市各海岛,通过合作区内客运码头出发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不含珠海市),补贴金额不超过码头运营亏损:从珠海市各海岛通过水路客运方式抵达合作区,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及审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监督,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专项资金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进行审核分配,补贴资金不予扶持:(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合作区、珠海市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同类财政性专项资金补贴,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拨付相应补贴资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取消其补贴资格,第十三条跟进补贴实效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合作区财政部门密切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实施效果,相关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客运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pdf《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客运发展若干规定》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