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作为统筹协同保护工作的日常联络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和司法审判相关信息交流机制,三、加强业务协作(四)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建立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标准、司法和行政执法证据标准的反馈沟通机制,共同指导推进地方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认定途径的科学化、统一化,围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报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表扬鼓励,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