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市监稽经罚催告送达字〔2023〕1001号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锋超市: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经处字〔2022〕10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336.52元;2.罚款50000元;3.逾期没有缴纳罚没款,加处罚款的数额50000元,上述罚没共计人民币100336.52(壹拾万零叁佰叁拾陆元伍角贰分)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你单位不在登记的住所,受委托人拒绝接听电话及拒收邮件,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洪市监稽经罚催告〔2023〕1002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陈兴龙,胡伟联系电话:13970025372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