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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23-02-23
集中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5)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应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以及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原则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将核查后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与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共享,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相应的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或备案记录材料,填写《(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附件9)、《(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0),对本省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进行汇总分析,(6)对本辖区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资质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的国际以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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