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对非当年新开口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出口额较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出口1美元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奖励,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自营出口额较上年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非当年新开口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参加境内展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参加境外展会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按照60元人民币/万美元标准给予奖励,2013年10月9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