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由奉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骨干企业,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三条申请区协同创新平台的单位,第四条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程序如下:(一)申报申请人登录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区科技局联合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区科技局根据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的实际情况,第五条对通过立项的区协同创新平台,第六条申请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宁波市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申报表;(二)宁波市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三)牵头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四)牵头发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协同创新平台研发或技术服务用房面积相应租用或产权证书证明材料;(六)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第三章评价与考核第八条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期一般为3年,对建设期满的协同创新平台进行考核验收,第九条对建设期满的协同创新平台,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平台责令其整改,(二)对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延期验收且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协同创新平台称号的牵头发起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协同创新平台认定项目,区科技局可定期对部分协同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