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规划(包括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审定的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贯彻于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全过程,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要求,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予以核实,第十九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应当复核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的海绵设计专篇内容,第二十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海绵指标、工程质量等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的海绵专篇设计,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海绵设计专篇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绵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第六章其它第三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