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怀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未经注册登记和公告核准的不得使用,且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二)产品及原料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三)产品符合相应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要求,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产品是否产自特定地域,建立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台账,指导协调怀仁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保护工作,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第二十二条获准使用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停止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第二十五条从事怀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