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考试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环境,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三、各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四、各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杜绝违规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五、各宾馆酒店、餐饮、停车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六、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检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检查或投诉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罚,性质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5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稿源:价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