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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金融工作局 | 2023-02-14
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第七条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八条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定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第三章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第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包括存款、保险业务、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三)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信息收集与管理,向金融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其关联方情况,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关联方信息档案,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限额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三节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第二十九条为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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