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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事指引(试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 2023-02-13
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三、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四、机构名称(一)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包括教学人员(承担培训授课人员)、教研人员(培训研究人员)及其他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九)培训机构应积极组织执教人员参加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培训,3.培训场地应符合《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二)建筑面积开办场地面积应符合《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三)器材设施培训场地设施及体育器材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及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等标准,(四)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培训机构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机构名称核准后到楚雄市教育体育局填报《楚雄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申报表》,如实填报《楚雄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报表》,3个工作日内核发《楚雄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报表》,租赁房屋协议期限须1年以上)原件、复印件1验原件收复印件(已有筹设批复的不需提供原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1验原件收复印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或符合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结论的消防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复印件1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由住建、消防部门、或具备法定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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