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代管单位、承储企业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议,第十条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冻肉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及动用实施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与监督,在规定承储期内确保储备冻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严格执行储备冻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第三章承储企业及代管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储备冻肉承储企业和代管单位原则上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及时将储备冻肉储备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代管单位应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储备冻肉日常管理,承储企业须编制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和代管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代管单位对承储企业执行承储任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拨付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储企业适当的出库过渡期,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并参照省级储备冻肉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财务审核后按程序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向代管单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和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