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投资概算审批等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投资总额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初步设计的投资总额(即概算总投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且已落实资金的,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