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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规〔2023〕1号关于印发《叶城县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叶城县人民政府 | 2023-02-07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每年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热源、一次管网、交换站、二次管网及其它供热设施等建设、改造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单位(县昆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必须督促引导用户主动到供热企业窗口签订用热合同,用热户、用热企业或用热单位未与供热企业签订用热合同,第二十九条用热户、用热企业或用热单位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供热合同的行为,第三十条用热户、用热企业或用热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主动与供热企业签订用热合同,第三十一条用热户、用热企业或用热单位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经营管理人或产权人按照需缴纳房屋建筑面积取暖费总额的30%,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经营管理人批准并到供热企业备案后,向供热企业缴纳热管网损耗费,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经营管理人批准并到供热企业备案后,向供热企业缴纳热管网损耗费,每个供暖期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取暖费总额的100%缴纳取暖费,应向供热企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单位(县昆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租赁证明或房产证、租赁人或产权人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单位或社区同意办理停(限)暖业务证明、上一供暖期的缴费收据,第三十九条用热户、用热企业或用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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