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单位)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资金项目范围、基础信息管理、补贴项目管理、补贴信息登记、补贴资金拨付、“一卡通”兑付、发放情况反馈及处理、内控管理、对账管理等工作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补贴政策实施、资金管理、补贴基础信息审核管理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指导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可采取业务信息系统与“一卡通”管理系统对接方式实现补贴资金发放,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审核、提供补贴发放信息,及时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集中公开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相关补贴政策的要求负责补贴资金受益人基础信息采集、补贴信息录入、公开和上报等工作,第四章“一卡通”管理系统业务流程规范第十一条基础信息管理,由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项目管理”模块中进行项目申报,各补贴资金发放单位在“一卡通”管理系统“指标管理”模块中录入对应的文号、指标、账户等信息,应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发放情况反馈至业务信息系统,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使用“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发放补贴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按照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