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湖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附件:湖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3年2月6日附件湖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主要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受影响地区等相关市(州)县(市、区),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第四条转移支付按市(州)县(市、区)测算,第五条转移支付选取财政困难程度、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保护相关的支出等客观因素,具体是:某市(州)县(市、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引导性补助±考核评价奖惩资金第六条重点补助测算,重点补助=重点县补助+长江经济带补助+水源地补助重点县补助对象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点生态县,主要根据各地人口、生态红线面积、森林面积、生态环保投入等因素,水源地补助对象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十堰市相关县(市、区),主要考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影响情况,第七条禁止开发区补助对象为国家禁止开发区所在市(州)县(市、区),第八条引导性补助对象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引江济汉和兴隆枢纽等为消除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不利影响重点治理工程沿线相关市(州)县(市、区)以及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沿线市(州)县(市、区)等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影响地区,某市(州)县(市、区)引导性补助=补助基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补助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补助按照《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汉江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22〕53号)执行,第九条奖惩激励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点生态县,原《湖北省省对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