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评选认定的工业遗存,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广西工业遗产的评选认定、保护利用等管理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通过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通过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广西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权属变更情况等,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监督抽查、工作报告和复核等情况,可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广西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