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修订)》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质量核验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待项目通车两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