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二、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三、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四、资金使用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