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培训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鼓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本省份不同地域和职业(工种)差异化的培训补贴标准,三、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应将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直补企业,企业(涉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企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