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发明等专利授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六)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商人才孵化项目,给予参加孵化项目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扶持,给予参加合作的每家单位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建设(七)鼓励企业开展融资,给予站点主体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