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设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指导区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第九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拟(修)订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二)组织开展区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第三章申报、评审和奖励第十二条申报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区质量奖评审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秘书处根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出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秘书处将经评审委员会评议通过的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获得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奖牌,第十八条参与区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三年不得申报区质量奖:(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第二十三条获得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区质量奖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