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末部分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期将发生变更或调整,现将截止到年末有变化或调整的失业保险政策梳理如下,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精神,自2023年1月待遇期开始,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即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具体我市标准为:二、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不再受理审批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三、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四、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截止期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上述政策执行期均以现有文件规定执行,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412-8772050通讯地址:立山区鞍千路178号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