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设立镇平安建设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条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平安建设奖励的指导、审批、奖励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申报及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平安建设奖励经费的资金用于:(一)救治、表彰、奖励在平安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特殊贡献的工作者,(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平安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特殊贡献的工作者及其亲属,第六条对平安建设工作者的确认、奖励和保障,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七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对我镇见义勇为、社会稳定、服务保障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一)在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和基础防控工作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每宗给予有关人员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四)个人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并提出奖励申请,第十三条平安建设类奖励标准对在平安小区(村庄)、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各类平安细胞建设工作中,第四章呈批奖励材料和发放对符合本奖励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奖励情形及受伤慰问情形的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奖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奖励申报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开展平安建设先进评选活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平安建设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