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适时调整,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要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轮换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确认,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由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粮食和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定县级储备粮油代储主体,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监督承储主体按承储合同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第五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对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县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