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制定、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工作,审核项目间的协调性,第十四条国家疾控局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鼓励科研院所、教育机构、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起草,第一起草单位为标准负责单位,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第五章标准实施与评估第二十七条国家疾控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国家疾控局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标准评估机制,国家疾控局、专业委员会根据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开展复审,(三)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推动疾病预防控制领域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标准协调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