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第三条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备案)、实施、监管评价、验收等环节,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牵头组织工作,提出年度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建议,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八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第三章申报审批第九条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安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后,第十六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第二十条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农村专项项目监管工作,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