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遴选培养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和科技厅承担具体工作,第七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基础,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和科技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申报通知,杰出科技人才采取院士专家推荐、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推荐、单位推荐三种推荐方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期为5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支持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所在单位申报设立院士工作站,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七条入选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后,杰出科技人才须与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协议,第十八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在培养期内,第十九条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在培养期内每年进行工作报告,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党委人才办及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条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单位)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过程的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进行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