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信原材料〔2023〕29号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有关在湘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现就我省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四、请各市州工信局组织本地区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联系方式:省工信厅原材料工业处康文娟0731-88955381省财政厅企业处吴琦0731-85165036湖南银保监局王勇情0731-82830759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王小军010-88559177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