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第五条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四)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六)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第六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参考样式签订,第七条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订,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前,应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立项并上传民主表决情况,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表决,按照事项的分类根据《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16〕120号)的规定履行相关的表决及交易程序后签订合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第十九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备案登记,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