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月30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管理,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3.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二)申报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3.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二)市技改项目资助核算范围:1.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项目投入不纳入资助核算范围,(三)创新中心项目资助标准:对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承接上级资金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预算安排、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市级资金预算、入库项目数量等因素拟订资助计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两年内不受理和不推荐该企业(单位)申报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内的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