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三、申报程序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6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3月27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