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第四十六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