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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1-18
组织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考核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基地依托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战略合作协议,(四)基地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备案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研项目计划书应报设站(基地)单位和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站(基地)单位应跟踪了解博士后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设站(基地)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报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设站(基地)单位完成博士后进站、开题、出(退)站等手续以及在站博士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基地)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设站(基地)单位应组织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设站(基地)单位应自筹必要的经费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设站(基地)单位备案的博士后进站、开题、出(退)站、奖励、资助等信息,并在资金拨付前报设站(基地)单位财务部门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站(基地)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科研经费补助、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等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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