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23年1月10日至13日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并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劳社部〔2002〕8号)等标准下达鉴定意见,根据工作要求,拟对本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单位将本单位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同时在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本公示期限为七天(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24日),公示期内,如存在与公示内容不符现象,可向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反映,联系电话:0537-29667690537-2937902附件: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情况公示.xls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