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其余生产废水和经预处理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工业区污水管网,回火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磷化电泳线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表6限值,其中氯化氢、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烟尘、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退火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其中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