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制度,(十一)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十二)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十三)文物鉴定、审核收入,指各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十四)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指各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十一条各单位使用支付宝、微信、数字货币等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应一天一结,未超过1000元的,文物事业单位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应当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