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关于开展上海老字号认定的若干规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老字号认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第三条(职能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上海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商务委每三年发布一次“上海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二)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市商务委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对拟认定的上海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七)由市商务委向上海老字号经营主体统一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第九条(官方标识权属)市商务委是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第十条(官方标识使用规范)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由标准图形和“上海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可在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第十一条(官方标识应用范围)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只能用于与上海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第十二条(牌匾证书)市商务委统一制作上海老字号牌匾和证书,市商务委应根据变更情况更新上海老字号名录,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出将其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的书面建议:(一)上海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向市商务委提出将其移出上海老字号名录的书面建议:(一)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