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潍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潍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资料核实、初审工作以及其在辖区范围内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确认工作,第七条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第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第十一条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由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修复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二十六条良好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按照《潍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标准》《潍坊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标准》计算,第三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