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六条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三条同一银行(支行)或保险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六条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